2010年1月27日 星期三

車禍後遺症

車禍後遺症

阿文是我的一個朋友,這一天他開車回家,開到家中巷子的十字路口時,突然從側面,衝出了一台機車,阿文嚇了一跳,立刻採煞車停住車;但機車來不及煞車,就撞到了汽車的車頭部份,機車騎士摔倒在地。阿文馬上下車,扶起機車騎士,察看騎士有沒有受傷,但幸好只有腿部皮肉擦傷,身體其它部位,並無大礙;只不過機車車殼、車燈都破裂,汽車車頭當然也凹了一大塊進去。

阿文很認真的,堅持要送機車騎士去醫院,而這位看來十七、八歲的青少年,直說沒關係,準備離開。阿文心想,人沒有受重傷,已經是「好佳在」了!不管如何,道義上也要付一些理賠金,比較安心;因此就給這位少年騎士5000元,希望他把車修一修,腿部也去醫院抹抹藥,雙方就這麼達成協議離開現場。

經過了一個禮拜,阿文突然接到一通,警察局打來的電話,說他車禍肇事逃逸,要阿文到警察局做說明。阿文心想,不是已經沒事了嗎?怎麼會這樣呢?原來是少年騎士的父親,到警察局告阿文的,說阿文撞到機車,而且撞了人就逃跑。真不知少年的父親是心有不甘,覺得理賠金太少,想索取更多一些;還是想把事情鬧大,上頭條新聞才甘願。好人就一定要被欺侮嗎?由於當時沒有留下,任何理賠的證明文件,氣憤的阿文一時也是有理說不清。後來,阿文請了律師來處理,經過多次的詢問、口供,最後終於證明沒有過失責任,達成和解。但是這其中,所花費的時間、精神、體力、以及律師費用,已經不知道損失多少了。

這一則事件談不上是「騙局」;不過要提醒你,一些意外事件,若沒有仔細處理清楚,很可能會被「坑錢」,惹上麻煩的。遇到這類事件,應該如何處理比較好呢?

  1. 車內放一台立可拍相機,遇到車禍事故時,立刻拍照(各種角度多拍一些),然後將車,遷移到旁邊,這樣不但有證據可查詢,也不會妨礙交通。
  2. 打電話通知警察作筆錄,以免有後續糾紛。
  3. 即使要私下和解,也必須將事故原因、賠償方式,簡單用寫的記錄起來,然後雙方簽名,避免對方又來個死不認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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